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王爱博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启示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9-06-27 14:10)    点击:672

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 王爱博

【案情简介】

2007年间,刘某为经营企业所需,分三次向赵某借款100万,刘某向赵某出具了三张借条。其后,赵某向刘某讨要借款,但因企业不景气,刘某也是有心无力没有办法还款。随后,201512月,赵某找到刘某的两个儿子要求在借条上签字和写下年月日予以确认,为的是要求赵某的两个儿子对该三笔债务承担责任。

20191月,因刘某仍借款未还,赵某将刘某和两个儿子一块起诉到当地法院。刘某的儿子带着起诉状来到事务所,将父亲借款的情况以及弟兄俩为啥在借条上签字的经过,一一向律师讲述了一遍。律师详细将自己的观点给弟兄俩分析了一下。

审理过程】

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。在庭审中赵某要求刘某和两个儿子承担连带还款的法律责任。律师对赵某提出的三张借条,质证意见为:刘某的两个儿子既非借款人也非担保人,要求其二人还款,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。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。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于二审法院。二审法院又一次支持了律师的观点,维持了原判。

【律师讲法】

在该案中,虽刘某的两个儿子在三张借据上签字,但是并不是实际借款人;在借条上也未表明其为保证人身份,事后也没有追认承担保证责任,只是证明借据上的字迹系其父亲所写。其二人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法释【201518号第21条:他人在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据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,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保证责任,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,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王爱博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劳动纠纷  债权债务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爱博律师,王爱博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王爱博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673104459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王爱博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邯郸律师 | 邯郸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王爱博律师主页,您是第12233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