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债权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9-07-05 19:15) 点击:665 |
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,当债务人不还款,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。 债权人为了方便诉讼,可否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? 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: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就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问题,最高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是这样规定: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,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如果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应以“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”为合同履行地,可见,其含义包括了两层,接受货币只能是当事人中的一方,不包括当事人委托别人接受;另一方面,是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。 可见,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,到期未还款,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,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一方。 从而可得知,债务人不还款时,债权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维权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